(2016)湘1127执3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2-06
案件名称
黄生祥、李解菊与梁楚旺、梁永忠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生祥,李解菊,梁楚旺,梁永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27执341号申请执行人黄生祥,男,1969年11月29日出生,蓝山县人,汉族,住蓝山县。申请执行人李解菊(黄生祥之妻),1971年4月15日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梁楚旺,男,1993年3月2日出生,蓝山县人,汉族,住蓝山县。被执行人梁永忠(梁楚旺之父),1976年12月26日出生,蓝山县人,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蓝民一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0年12月13日前将执行标的款10587.9元、诉讼费120元,执行费60元,共计10767.9元及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金待算)交来本院执行局。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蓝民一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宏 长审 判 员 欧阳金梅人民陪审员 梁 邦 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邹 标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