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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民初第165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黄柳琼、黄凯隆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黄柳琼,黄凯隆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6民初第16596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负责人:程飞沫,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润华,广东科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裕强,广东科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柳琼,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被告:黄凯隆,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与被告黄柳琼、黄凯隆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设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润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黄柳琼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息合共189431.2元(其中透支本金149152.16元,利息40278.59元,利息暂计至2016年6月30日,2016年7月1日后的透支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息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黄凯隆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被告黄柳琼于2012年3月1日向原告申办中国建设银行白金信用卡(卡号为:53×××43),开通信用卡后开始透支消费,截止2016年6月30日累计拖欠原告信用卡透支本息合共189431.2元,逾期共260天,虽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黄柳琼一直未能履行偿还义务。原告认为,被告黄柳琼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双方签订的《中国建设银行白金信用卡领用协议》的约定,且该笔债务发生在两被告的夫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为维护原告的权益,特起诉诉讼。诉讼中,原告提供的证据如下:1.原告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金融许可证复印件、两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结婚证复印件、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各一份,证明两被告是夫妻关系,涉案债务属于共同债务;3.白金信用卡申请表及领用协议、交易明细打印件各一份(加盖原告公章),证明被告向原告申请信用卡,领取后进行消费,截止2016年6月30日,累计透支本金149152.16元,利息40278.59元,合计189431.2元。被告黄柳琼、黄凯隆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提供书面答辩与质证意见,视为其放弃抗辩及质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被告黄柳琼于2012年3月1日向原告申领中国建设银行白金信用卡,并签订了中国建设银行白金信用卡领用协议。经原告审核批准后,原告向被告黄柳琼发放了卡号为53×××43的信用卡。被告黄柳琼领取信用卡后开始透支消费,截止2016年6月30日,共计透支本息为189431.2元,其中本金为149152.16元,利息40278.59元。另查,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中国建设银行白金信用卡领用协议》第三条第6款约定,被告在对账单规定的到期还款日或之前偿还了全部欠款的,对账单所载消费交易可享受最长50天的免息还款期,否则原告自银行记账日起计收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另查,被告黄凯隆与被告黄柳琼于2006年9月25日登记结婚。以上事实还有本案庭审笔录可予佐证。本院认为,本案为信用卡纠纷。被告黄柳琼向原告申领了信用卡并进行了透支,却未依约还款,已经构成违约,应当履行继续返还本金,以及支付利息等违约责任。至于被告黄柳琼尚欠原告的款项,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截至2016年6月30日,累计透支本息合计189431.2元,其中透支本金本金149152.16元,利息40278.59元,其后的利息根据《中国建设银行白金卡信用卡领用协议》第三条第6款约定的日利率万分之五计至实际清偿日止,该项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黄凯隆与被告黄柳琼系夫妻关系,上述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被告黄柳琼未提供证据证据上述债务属被告黄凯隆的个人债务,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本院确认涉案债务属于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黄柳琼应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黄柳琼、被告黄凯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清还信用卡透支本金149152.16元及利息(利息暂计至2016年6月30日为40278.59元,自2016年7月1日起以本金149152.16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44.3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黄柳琼、被告黄凯隆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士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苏惠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