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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8民初21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文成县广纳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周盈富、王灵芝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成县广纳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周盈富,王灵芝,王阿丽,刘金满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8民初2123号原告:文成县广纳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文成县大峃镇伯温路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05011417XU。法定代表人:叶世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钟榆静,女,1994年8月21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浙江省文成县。被告:周盈富,男,1990年6月6��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被告:王灵芝,女,1990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被告:王阿丽,女,197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被告:刘金满,男,195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原告文成县广纳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周盈富、王灵芝、王阿丽、刘金满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周盈富、王灵芝共同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从2016年3月15日起按月利率17‰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2.被告王阿丽、刘金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丽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周盈富、王灵芝于2013年1月24日登记结婚。2015年6���16日,被告周盈富向原告递交《文成县广纳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贷款业务申请表》,申请借款50万元,被告王灵芝以配偶身份在该份申请表上签字、捺印。同日,被告周盈富、王阿丽、刘金满与原告签订合同号为广纳保借字(2015)第112号《保证借款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被告周盈富向原告借款5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5年6月16日至2016年3月15日止,实际放款日期以借款借据为准,借款月利率为17‰,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每月20日结息,到期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被告王阿丽、刘金满为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等,未约定各自保证份额。原告于当日依约向被告周盈富发放借款50万元,被告周盈富出具借款借据一份。借款后,被告周盈富已偿还2016年3月14日前的借���利息,剩余借款本息均未偿还。被告王阿丽、刘金满也未履行连带保证责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盈富、王灵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文成县广纳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从2016年3月15日起按月利率17‰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二、被告王阿丽、刘金满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14元,减半收取4657元,由被告周盈富、王灵芝、王阿丽、刘金满负担,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丽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茂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