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8刑裁10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高得立刑事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光启,高得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8刑裁1001号自诉人张光启,男,汉族,生于1956年6月26日,住鹿邑县。诉讼代理人马进军,河南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高得立,男,汉族,生于1971年6月24日,住鹿邑县。自诉人张光启以被告人高得立犯诽谤罪,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自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张光启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张光启撤诉理由正当,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自诉人张光启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薛 勇审判员 闫滨海审判员 徐莹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程 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