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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2执8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黄艳桦与武汉太平洋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艳桦,武汉太平洋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2执866号申请执行人黄艳桦,女,197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被执行人武汉太平洋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路钻石大厦13层7号。法定代表人:喻佑洪,负责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武仲裁字第1508号法律文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炎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本案执行标的向申请执行人支付7,310元;支付加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炎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360元及相应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 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石权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