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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兰执字第17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郊支行与李作华、李兆怀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郊支行,李作华,李兆怀,王大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临兰执字第1722号申请执行人: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郊支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南坊街道华东有色金属城。负责人:刘洪琪,行长。被执行人:李作华,男,1960年5月8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李兆怀,男,1969年7月9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王大伟,男,1971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申请执行人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郊支行与被执行人李作华、李兆怀、王大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临兰商初字第206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00万元,期限为一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 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德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