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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8刑初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杨钟宾,冯先安等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钟宾,冯先安

案由

妨害信用卡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238刑初45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钟宾(绰号小熙),男,1997年4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安溪县。因涉嫌犯妨碍信用卡管理罪于2015年11月11日被巫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巫溪县看守所。被告人冯先安(绰号阿豪),男,1995年8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巫山县,因涉嫌犯妨碍信用卡管理罪于2016年1月6日被巫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经该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2月18日经巫溪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2016年4月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10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巫溪县看守所。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检察院以溪检刑诉〔2016〕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钟宾、冯先安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7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巫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雪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钟宾、冯先安到庭参加了诉讼。经公诉机关建议,本案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杨钟宾伙同他人到重庆市巫山县城找人办理银行卡并购买,再将银行卡卖给他人用于实施诈骗活动。杨钟宾通过他人发展被告人冯先安、冯某(另案处理、追捕在逃)等人为其办理银行卡,并约定由杨钟宾等人购买办理的银行卡。冯先安等人使用杨钟宾等人提供的身份证,在中国农业银行巫山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巫山支行等5家银行骗领13张银行卡,其中冯先安骗领4张银行卡。冯先安发展他人使用各自身份证在重庆市巫山县各银行办理18张银行卡,并将之卖给杨钟宾等人。杨钟宾等人共购买冯先安等人使用自己身份证或者使用杨钟宾等人提供的身份证办理的银行卡共计170余张,在本案中杨钟宾等人已将其中95张银行卡卖给他人,另有62张银行卡及开卡资料等在杨钟宾处查获。2015年11月10日,冯某等人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巫溪支行骗领银行卡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同日,被告人杨钟宾被公安民警抓获。2016年1月5日,被告人冯先安被公安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杨钟宾、冯先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户籍证明、提取笔录、扣押清单、银行开户单、银行卡及信息统计表、身份证及开户银行卡照片、抓获经过,证人冯某、徐某、詹某、李某1、李某2、任某、魏某、陈某、刘某、张某、李某3、谭某、张某1、胡某、任某、张某2、龚某、王某、赵某的证言,被告人杨钟宾、冯先安的供述,辨认笔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以及视听资料光碟2张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钟宾伙同他人妨害信用卡管理,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0张以上,并购买、出售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10张以上,数量巨大;被告人冯先安伙同他人妨害信用卡管理,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张以上,数量较大,并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出售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二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均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钟宾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0日起至2019年11月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冯先安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5日起至2017年4月2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对被告人杨钟宾、冯先安犯罪所得赃款予以追缴,对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62张银行卡及开户资料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黎 勇代理审判员 苏 姗人民陪审员 谭江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邓 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