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6民初74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成都宜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代明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宜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代明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民初7428号原告成都宜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青洪。委托代理人谭秀建,四川豪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紫雯,四川豪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代明琪,男,汉族,1963年3月28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本院在审理成都宜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代明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现成都宜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宜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请求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成都宜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成都宜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施建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