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13执14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辛小翔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小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13执1485号移送人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辛小翔。被执行人辛小翔罚金一案,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闽0213刑初29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辛小翔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刑庭于将该案移送本院立案庭,并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辛小翔所有的款项人民币14112元、执行费111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蔡景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阿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