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6民初60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胡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胡某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6043号原告张某某。被告胡某某。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胡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后,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9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49.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袁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