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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6民初60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胡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胡某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6043号原告张某某。被告胡某某。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胡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后,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9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49.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袁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