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423执异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27号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景泰县鸿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景泰县芦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甘肃黄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王志桂,董加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423执异27号异议人:景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张志荣,该局局长。申请执行人:景泰县鸿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怀鸿,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景泰县芦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化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甘肃黄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元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志桂,男,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被执行人:董加林,男,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本院在执行景泰县鸿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景泰县芦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甘肃黄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王志桂、董加林买卖合同纠纷保全一案中,异议人景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冻结景泰县芦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40万元的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在异议审查期间,异议人景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撤回异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景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回异议。审 判 长 朱 铁审 判 员 卢昌世人民陪审员 张庆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炯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