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4执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钟小华与张昌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小华,张昌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4执60号申请执行人钟小华,女,198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武平县。被执行人张昌文,男,196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申请执行人钟小华与被执行人张昌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4)武民初字第22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支付借款本金11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届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已因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昌文所有的林地和车辆,财产暂时难以处置。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闽0824执6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举报或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浩审判员 刘永雄审判员 林德生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钟少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