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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5执12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蒋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5执1217号申请执行人蒋某。被执行人王某。申请执行人蒋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5民初14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王某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5民初14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屈文学审 判 员  孙海宏代理审判员  董 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卜晓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