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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8执11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俊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8执1120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三区8号楼8层,注册号:110106005185253。法定代表人赵一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超,男,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辛秀华,女,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职员。被执行人王俊勇,男,1975年12月4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北京华远意通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王俊勇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韩毅强审 判 员  李小滨代理审判员  张瀚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魏海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