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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5民初39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胡玉芳与李玉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玉芳,李玉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5民初3918号原告:胡玉芳。被告:李玉香。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玉芳诉被告李玉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玉芳于2016年10月2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玉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元,诉讼保全费147元,由原告胡玉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尹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李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