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5民初39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胡玉芳与李玉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玉芳,李玉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5民初3918号原告:胡玉芳。被告:李玉香。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玉芳诉被告李玉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玉芳于2016年10月2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玉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元,诉讼保全费147元,由原告胡玉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尹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李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