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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924民初7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忻州繁峙县支行诉范X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忻州繁峙县支行,范X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924民初72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忻州繁峙县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宫雁平,女,1960年10月13日生,汉族。被告:范X东,男,1960年10月17日生,汉族。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忻州繁峙县支行诉被告范X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忻州繁峙县支行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忻州繁峙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606元,减半收取计303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忻州繁峙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李培仁审 判 员  郭根银人民陪审员  梁 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高贵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