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923民初19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平昌县支行与魏龙云、吴荣华信用卡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县支行,魏龙云,吴荣华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23民初199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杨长江。被告魏龙云。被告吴荣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平昌县支行诉被告魏龙云、吴荣华信用卡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按原告提供的被告魏龙云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其应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县支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巨 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焦亚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