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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李法旺与某村委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法旺,某村委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武民初字第571号原告李法旺,男,194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武乡县韩北乡。委托代理人史俊宏,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某村委会法定代表人李志国委托代理人张国祥,男,196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武乡县韩北乡。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李法旺与被告某村委会(以下简称某村委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法旺及其委托代理人史俊宏、被告某村委会委托代理人张国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在村里承包土地3.7亩,县政府颁发《集体土地农用地使用证》,承包期限为1994年3月5日至2044年12月31日。当时村集体分配承包地时,原告不在家中,都是由弟弟负责的,由于原告是单身,《集体土地农用地使用证》也一直不在自己手中保管。后来原告弟弟去世,原告也未找寻自己的《集体土地农用地使用证》。2015年,县政府重新对农村土地进行确权时,原告才问自己亲属找出《集体土地农用地��用证》,得知2013年县政府征收石圪垤村土地建设旅游公路时,征收土地包括自己位于“近山跟”耕地0.6亩,由于原告从未见过《集体土地农用地使用证》,根本不知情,被告也没有向原告支付过征地补偿费。按照当时征地补偿协议,征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23922元,其中村集体留20%,土地使用人得80%。原告现在年迈,没有妻子儿女,在村里是五保户,生活困苦,多次寻找被告,希望按补偿标准支付自己土地补偿费,被告确不予支付。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征地补偿费11482.56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辩称:2013年武乡县人民政府建设红色旅游专线,要征收本村部分土地,县政府组织相关单位到本村测量占用土地时,村委会多次通知被占用土地的农户进行签字确认,后来村委会又多次通知农���签订红色旅游公路建设征地补偿协议书。2014年红色旅游专线土地补偿费用发放到村委会账户中,通过村支两委会决定按照土地承包合同和集体土地使用证的登记为实际占用土地的农户发放相应的补偿费用。征地补偿标准为每亩23922元,根据上级政府精神由集体保留20%,土地使用人获得80%。李法旺在土地测量、协议书签订时均未到村委会反映过其有土地被红色旅游专线占用的情况,当补偿款到了村委会账户后,村委会再次通知被占地的村民到村委会确认签字,李法旺没有来过。当时,李法旺在村里知道红色旅游专线占地要补钱的事情。从2012年开始,国家发放粮食直补款,当时村委会以集体土地农业用地使用证的登记为基础,并结合使用者的实际情况为使用者申报粮食直补款。原告诉称其2015年以前没有保管集体农业用地使用证,不知道征收的土地中包括自己��于“近山跟”的耕地0.6亩的情况与事实不符。1992年土地下户时,李法旺的弟弟李占旺将李法旺“近山跟”0.6亩土地与张贵平父亲张珍荣用张贵平“麻江沟”0.4亩土地互换。现在李占旺和张珍荣均已过世,李法旺从未耕种过“近山跟”0.6亩土地。李法旺主张的0.6亩土地和张贵平的0.6亩土地,张贵阳的0.4亩土地,李树青的0.4亩土地均在“近山跟”,为方便耕种,经过互换,从1992年开始该2亩土地均由张贵阳一人耕种。红色旅游专线占用张贵阳耕种的“近山跟”2亩耕地中1.387亩,张贵阳获得该地块的占地土地补偿费,原告诉求的0.6亩耕地在1.387亩中占多少份额,并不清楚。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李法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主体身份。当庭出示原件。2、土��使用证复印件、土地承包合同书复印件一份,证明李法旺在韩北乡石圪垤村近山跟有0.6亩耕地被红色旅游专线征用。当庭出示原件。3、经李法旺申请本院调取的韩北乡石圪垤村2013年红色旅游专线占地、青苗、树株等补偿花名汇总表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在韩北乡石圪垤村近山跟有0.6亩耕地被红色旅游专线征用后,补偿款由村委会发放给张贵阳,本人没有得到补偿款。被告对以上证据均无异议。被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石圪垤村1992年地亩帐复印件4页,证明1992年土地下户后,经过土地互换,张贵阳一人耕种近山跟2亩耕地,其中有张贵平0.6亩,李法旺0.6亩,李树青0.4亩,张贵阳0.4亩。后来,张贵阳在该土地上种植杨树,在红色旅游专线占用该��后,对杨树进行了补偿,李法旺知道这件事,也未提出异议。当庭出示原件。原告发表质证意见如下:从该证据看,并不能证明被告要证明的情况,而证明了李法旺在近山跟有0.6亩土地,到目前为止李法旺对本案中被征用的近山跟0.6亩土地始终有使用权,应当得到补偿款。通过上述举证、质证,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提交的证据,原告提出异议,本院认为该证据不能证明土地已经互换,故本院不予认定。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法旺承包武乡县韩北乡石圪垤村近山跟耕地0.6亩,但并未实际耕种过。2013年武乡县红色旅游专线占用石圪垤村部分土地,其中包括张贵阳实际耕��的近山跟耕地中张贵平0.6亩,李法旺0.6亩,李树青0.4亩,张贵阳0.4亩耕地中的1.387亩。被告某村委会为实际耕种人张贵阳发放了征地补偿款,李法旺未领取到征地补偿款。本院认为,从原告李法旺提交的土地使用证和土地承包合同书可以看出,李法旺承包石圪垤村近山跟0.6亩耕地,符合国家政策及现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原、被告之间该近山跟的土地承包合同为有效合同,由此产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受政策和法律保护。因此,原告作为该土地合法取得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在承包地被依法征用时,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取得相应的土地补偿款。但是该土地被张贵阳实际耕种,其中包括张贵平0.6亩,李法旺0.6亩,李树青0.4亩,张贵阳0.4亩,共计2亩耕地,而红色旅游专线只征用了其中的1.387亩耕地。李法旺并不能证明自己承包的0.6亩耕地在被征用的1.387亩耕地中实际被征用多少亩,本院无法确定其实际应该获得的征地补偿费用为多少,故本院对原告请求被告立即支付征地补偿费11482.56元的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法旺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法旺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晋潞人民陪审员  韩书宏人民陪审员  巩晓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泽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