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4民初82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银川市兴庆区解福涛姜蒜经纪经销部与银川市兴庆区禧旺厨艺茶坊餐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川市兴庆区解福涛姜蒜经纪经销部,银川市兴庆区禧旺厨艺茶坊餐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8228号原告:银川市兴庆区解福涛姜蒜经纪经销部,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清和北街广实路北环市场蔬菜区。经营者:解福涛,男,197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卫宁,北京市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银川市兴庆区禧旺厨艺茶坊餐厅,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民族北街蓝泰广场C座5层。经营者:刘鸿博,男,40岁,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银川市兴庆区解福涛姜蒜经纪经销部诉被告银川市兴庆区禧旺厨艺茶坊餐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已于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银川市兴庆区解福涛姜蒜经纪经销部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1886元,减半收取943元,由原告银川市兴庆区解福涛姜蒜经纪经销部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雨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