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行初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北镇市中安镇杨台村民委员会与北镇市人民政府、锦州市人民政府及第三人北镇市中安镇汤屯村民委员会土地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镇市中安镇汤屯村民委员会,北镇市人民政府,锦州市人民政府,北镇市中安镇杨台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辽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辽07行初43号原告北镇市中安镇汤屯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镇市中安镇汤屯村。法定代表人杨国吉,该委员会主任。被告北镇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北镇市新区中央大街市府路。法定代表人刘鑫,该市市长。被告锦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锦州市松山新区市府路68号。法定代表人刘兴伟,该市市长。第三人北镇市中安镇杨台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镇市中安镇杨台村。法定代表人杨钰洲,该村村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北镇市中安镇汤屯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北镇市人民政府及被告锦州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确认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镇市中安镇汤屯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长 于宏伟审判员 韩晓武审判员 王锦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科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