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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刑更24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张学猛犯抢劫罪、盗窃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学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刑更2470号罪犯张学猛,现在山东省鲁中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于二○○七年七月十七日以被告人张学猛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经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该犯于2010年11月16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0年11月16日起至2012年9月6日止。因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作出(2012)滨刑初字第495号刑事判决,撤销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张学猛予以假释的刑事裁定,以被告人张学猛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与前判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2年8月20日起至2017年8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3年3月4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于2016年10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报称,罪犯张学猛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学猛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服刑以来,获记功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张学猛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学猛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学猛减去剩余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伟审 判 员  徐立平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