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民申3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无锡市京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徐州昌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无锡市京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徐州昌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民申345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无锡市京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南长区新民路69号。法定代表人:张晓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吉海,江苏金汉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徐州昌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中山北路269号。法定代表人:董现举,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无锡市京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徐州昌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不服丰县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22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丰县人民法院因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按撤诉处理。该生效裁定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规定可以提起申请再审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无锡市京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葛 文代理审判员 王青代理审判员杜有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唐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