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03执75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大连市西岗区鸿宇物资商行与被执行人李伟大连建伟物资商行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市西岗区鸿宇物资商行,大连建伟物资有限公司,李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3执75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大连市西岗区鸿宇物资商行,经营场所大连市西岗区华滨街**号*层*号。经营者张淑玲,女,1983年3月9日生,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敖汉旗金厂沟梁镇金厂沟村散居。被执行人大连建伟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革镇堡后革村。被执行人李伟,男,1986年2月18日生,身份证号码:2102831986********,汉族,住大连市西岗区西南路***号4-5-2。原告大连市西岗区鸿宇物资商行诉大连建伟物资有限公司、李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西民初字第38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西民初字第385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肖金成助理审判员 曲 峰助理审判员 郭 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云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