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1121执5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韩学超追缴违法所得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学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冀11**执529号被执行人韩学超,男,199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深州市王家井镇二官庄村。枣强县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5)枣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韩学超银行存款人民币42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桂芳执行员 杜志广执行员 许建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