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4民初74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钟斌与李玲、陈继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斌,李玲,陈继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4民初7458号之一原告钟斌,男,汉族,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龙南镇中山,公民身份号码×××0077。委托诉讼代理人涂雄飞,广东道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文豪。被告李玲,女,汉族,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3144。被告陈继雄,男,汉族,住所地广东省阳山县,公民身份号码×××0913。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辉,广东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斌诉被告李玲、陈继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斌于2016年10月25日以原、被告已庭外自行和解,原告认为暂无继续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斌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1081元,保全费830元,合共1911元(原告已全额预交),由原告钟斌负担。审判员 陈青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艳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