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3刑申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金黎明贪污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新23刑申10号金黎明:你因犯贪污罪一案,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玛纳斯县人民法院(2015)玛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和本院(2016)新23刑终93号刑事裁定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基础数据明显错误,有遗漏被告人和犯罪事实,主犯漏诉,同案不同判,运用法律错误,更改罪名,量刑畸重”为由,向本院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你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向保险公司投保农业保险时,利用担任经管站站长的职务便利,指使他人虚报农业承保棉花种植亩数,并用虚假理赔方式,骗取国家农业灾害保险理赔款482760元,除去向保险公司缴纳保险费231840元及保险服务费44240.9元,贪污金额为206679.1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对参与的全部犯罪承担责任。关于你在申诉中提出的理由,一审法院已采用大量的证据证实你的犯罪事实及犯罪金额。故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综上,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的申诉本院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