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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民终51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某某,刘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终51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女,197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济南鼎程轮胎销售有限公司经理,住济南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男,199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法定代理人:刘某甲(系被上诉人刘某某之父),1973年3月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济南市。上诉人陈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15)槐少民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某某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15)槐少民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二、准许陈某某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陈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陈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韩 松审 判 员  刘建平代理审判员  王兴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