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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2民初525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周亚楠与马向胜、洪云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亚楠,马向胜,洪云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2民初5251号之三原告:周亚楠,男,198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委托代理人:王XX,杜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向胜,男,196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洪云月,女,196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古城街道丽景公寓*幢*单元***室。原告周亚楠诉被告马向胜、洪云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本院裁定查封被告洪云月所有的坐落在临海市古城街道丽晶公寓2幢2单元401室的房产。后因被告马向胜涉嫌刑事犯罪被羁押,本院于2016年7月5日裁定中止诉讼。2016年9月30日中止事由消失后,本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2016年10月2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亚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00元,减半收取2100元,诉讼保全费1570元,合计3670元,由原告周亚楠负担。审 判 长  张 鑫人民陪审员  张淑凤人民陪审员  郭小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叶彬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