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2民初525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周亚楠与马向胜、洪云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亚楠,马向胜,洪云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2民初5251号之三原告:周亚楠,男,198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委托代理人:王XX,杜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向胜,男,196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洪云月,女,196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古城街道丽景公寓*幢*单元***室。原告周亚楠诉被告马向胜、洪云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本院裁定查封被告洪云月所有的坐落在临海市古城街道丽晶公寓2幢2单元401室的房产。后因被告马向胜涉嫌刑事犯罪被羁押,本院于2016年7月5日裁定中止诉讼。2016年9月30日中止事由消失后,本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2016年10月2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亚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00元,减半收取2100元,诉讼保全费1570元,合计3670元,由原告周亚楠负担。审 判 长 张 鑫人民陪审员 张淑凤人民陪审员 郭小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叶彬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