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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3民初20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周友波与丁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友波,丁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3民初2048号原告:周友波,男,199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被告:丁辉,男,1991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原告周友波与被告丁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周友波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周友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友波撤诉。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290元,由周友波负担。审判员 林 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尤丽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