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1刑初3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张某某、白某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升级张某某,白保现白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421刑初358号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升级张某某,男,1973年1月8日出生于河南省民权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民权县。2012年7月2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管制一年。因本案于2016年6月8日被民权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1日被民权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白保现白某某,男,1982年1月1日出生于河南省民权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民权县。因本案于2016年2月6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8日被民权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1日被民权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6)2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升级张某某、白保现白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蔡花梅、被告人张升级张某某、白保现白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30日,被告人张升级张某某、白保现白某某预谋后到民权县东区东方超市盗窃他人财物。在超市二楼蔬菜区,二被告人靠近被害人李某,被告人张升级张某某在被告人白保现白某某的望风掩护下,从被害人李某的口袋窃得金色苹果牌6S型手机一部,价值3000余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升级张某某、白保现白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作案现场视频资料、被告人白保现白某某的辨认笔录证人陈某1、陈某2、吴某、邓某的证言、本院(2012)民刑初字第252号刑事判决书、民权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出具的破案经过、民权县公安局东城区派出所出具的收取被告人张升级张某某违法所得证明以及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升级张某某、白保现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升级张某某犯罪后自首并主动上缴违法所得,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白保现白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犯张升级张某某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已缴纳);二、被告人白保现白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已缴纳);三、民权县公安局东区派出所对收缴的被告人张升级张某某违法所得1800元依法返还被害人李贵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刘轩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 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