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行申3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李广禄诉五常市公安局、五常市人民政府治安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广禄,五常市公安局,五常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黑行申39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广禄。委托代理人高淑英(李广禄妻子)。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五常市公安局,住所地五常市五常镇政法大街。法定代表人崔义,该局局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五常市人民政府,住所地五常市五常镇金山大街。法定代表人宋泽刚,该市市长。再审申请人李广禄因诉五常市公安局、五常市人民政府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1行终1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广禄申请再审称:其到北京市上访是依照正常程序,在指定信访接待地点上访,并未扰乱公共秩序,五常市公安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本院认为,五常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的五公(行)决字(2007)第1246号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五常市人民政府作出的五政复决字(2007)3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该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李广禄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广禄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鹏跃代理审判员 马鸿达代理审判员 冷 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