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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终147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广东中人建筑物料运输有限公司与黄振华、广州环宝散体物料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6民终14793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广东中人建筑物料运输有限公司,广州环宝散体物料运输有限公司,黄振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终147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熊力,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中人建筑物料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李运昌。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环宝散体物料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晋级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胡卓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振华,住广东省佛冈县。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4)穗天法民一初28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未按规定在限期内预交上诉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规定,按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余军梅审判员  张明艳审判员  罗 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