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0刑初5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胡春建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春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10刑初599号公诉机关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春建,男,1990年11月7日出生于重庆市綦江区,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重庆市綦江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9日被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抓获,次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渝綦检刑诉(2016)6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春建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5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春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30日晚,被告人胡春建前往重庆市綦江区打通镇一公寓,发现宋清莉居住的房间内没有人,即产生盗窃恶念。后被告人胡春建从管理员处骗取钥匙,打开房门进入房间,将宋清莉之姐宋某某放在卧室电脑桌上的2800多元现金和一台黑色戴尔牌笔记本电脑盗走。2016年8月9日,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胡春建抓获,并在被告人胡春建的卧室衣柜内查获被盗笔记本电脑。2016年8月21日,重庆市綦江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375元。侦查中,公安机关已将被盗戴尔牌笔记本电脑发还给被害人。2016年8月12日,被告人胡春建已赔偿被害人宋某某全部经济损失,宋某某对被告人胡春建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公诉机关提出量刑建议,建议对被告人胡春建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上述事实及量刑建议,被告人胡春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证人宋清莉、程立玉的证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现场勘验记录,指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鉴定结论,短信及QQ聊天记录,谅解书,户籍信息以及被告人胡春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春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春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认罪,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春建案发后,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情节及结合被告人的认罪、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胡春建适用缓刑。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春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春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