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4刑初1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姚某甲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甲
案由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124刑初102号公诉机关闽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某甲,男,1967年6月28日出生于福建省闽清县,汉族,聋哑人,文盲,务农,住福建省闽清县。因涉嫌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5年7月31日被闽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闽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8月12日被闽清县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辩护人江世英,福建扬航律师事务所律师。闽清县人民检察院以梅检公诉刑诉(2016)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甲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闽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小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某甲及其指定辩护人江世英、手语翻译黄芳、高喜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闽清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间,被告人姚某甲为防止野猪破坏农田,在其耕种的农田周边私设电网。同年7月30日上午,被害人肖某甲在田地干活时被姚某甲私设的电网击伤。经鉴定,肖某甲的伤情为重伤二级,损伤评定为七级伤残。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姚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姚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姚某甲系聋哑人、文盲,因偶然失足,走上犯罪道路,犯罪后果并不严重,而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已补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受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的主观状态,从有利于其改造目的出发,在对被告人姚某甲适用刑罚时,可提高从宽的幅度,并可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姚某甲为聋哑残疾人。2015年7月间,被告人姚某甲为防止野猪破坏农田,在闽清县下祝乡后岭村八斗垅(又称八斗梁)其耕种的农田周边私设电网。同年7月30日上午,被害人肖某甲在八斗垅田地干活时被姚某甲私设的电网击伤。经福州市公安局临床法医学检验鉴定,肖某甲的伤情为重伤二级,损伤评定为七级伤残。2015年8月12日,被告人姚某甲的家属与被害人在闽清县下祝乡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肖某甲的经济损失50000元,同时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对被告人姚某甲的谅解。认定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肖某甲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7月30日9时许,他上山去打农药,后来在取水的时候晕倒了。在迷糊中得知有人背他下山,周围人说他被电击打。等他醒来时,人已经在福州协和医院了。听妻子林某某说后,他才知道是被姚某甲布的电线电伤的。他有授权儿子肖某乙出具了谅解书。2.证人林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7月30日上午,她老公肖某甲去八斗梁山上的田里打农药,电话也不通,就去田里找。后来在一个外号叫哑巴的人男子家后山发现老公晕倒在田里,右手被田里的电网电到并吸附在电线上,于是她赶紧下山叫哑巴将电源给关了。哑巴拿着钳子来到山上将电网链接在电线杆上的接头剪断,随后哑巴将她老公背下山。该电网是哑巴布置田的四周,应该是为了防止野猪来吃稻谷。经辨认哑巴是姚某甲。3.证人姚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在事发20多天前,我看到哑巴从其田边的小房子拉了一条白皮电线到耕种地,听其他村民说哑巴拉电网是电野猪。没有看到警示标志,后岭村八斗梁山上有人种田,表示有人还是会经过拉设电网的地方。经辨认哑巴是姚某甲。4.证人姚某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事发当天,他在闽清县下祝乡后岭村北斗梁山上拔草,看到哑巴男子扛着木梯往电线杆走去,大约到了下午13时许,看到村民肖某甲右手被电网电到了,听在场人说电网是哑巴布置的。经辨认哑巴是姚某甲。5.证人姚某丁的证言,证实2015年7月30日,他接到侄儿姚某戊电话,说哑巴电野猪把人给电了。他到达现场后岭村姚某甲住处对面不远处的一座桥处,看到肖某甲坐在地上被姚某甲扶着,肖某甲的右手被电焦说很痛。6.证人姚某己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事发中午,他接到肖某甲亲戚姚某壬电话,说肖某甲在北斗梁自己田里被电野猪的电网电伤了。肖某甲受伤严重送去福州,姚某甲被叫到派出所,他有问姚某甲是不是其拉的电线,姚某甲呀啊呀对他点头。案发没有警示标志,布设电网处偶尔会有村民经过。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光盘,证实案发现场为农田,电线为细小的电线,是从电线杆上接下来的。8.指认现场照片,证实姚某甲对布电农田进行指认过程。9.临床法医学检验鉴定文书、临床法医学人体伤残等级评定书,证实肖某甲因外伤致右手中指、环指、小指缺失的损伤属于重伤二级;损伤评定为7级伤残。10.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残疾人证,证实被告人姚某甲系聋哑人。无犯罪前科的基本情况。11.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证实被告人姚某甲已赔偿被害人肖某甲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司法机关对被告人姚某甲予以从轻处罚。12.被告人姚某甲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姚某甲通过福州聋哑学校老师的手语翻译,供述了其为防止野猪破坏农田,在耕种的农田周边私设电网,并电伤肖某甲的相关事实。除以上证据外,公诉机关还提供了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姚某甲是被公安民警传唤到案及案发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事实。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各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甲为防止野猪破坏农田,在其耕种的农田周边私设电网将他人电伤,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姚某甲系又聋又哑的人,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姚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某甲已赔偿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姚某甲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姚某甲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顺周人民陪审员 吴林英人民陪审员 王丽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林丽钦附注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轻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的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