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6刑更11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黄文杰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文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6刑更1117号罪犯黄文杰,男,198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原住贵州省织金县。执行机关贵州省东坡监狱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对罪犯黄文杰减刑建议书,2016年9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执行机关贵州省东坡监狱于2016年10月25日以罪犯黄文杰不思悔改,违反监规,无故殴打其他服刑人员,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罪犯黄文杰的减刑建议书。经本院审理查明,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4日作出(2013)云法刑初字第40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文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系累犯。2013年6月26日从贵州省监狱管理局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转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贵州省东坡监狱于2016年9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6年9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罪犯黄文杰于2016年10月21日不思悔改,违反监规,无故殴打其他服刑人员。本院认为,罪犯黄文杰在呈报减刑期间,违反监规,无故殴打其他服刑人员,严重违反监狱管理规定。为此,根据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裁定如下:同意贵州省东坡监狱撤回对罪犯黄文杰的减刑建议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晓羽审判员 杨晓春审判员 张春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龚令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