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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9刑初6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2-08

案件名称

谭金平,朱虹桦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金平,朱虹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9刑初674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金平,男,1993年5月30日出生,汉族,职高文化,住重庆市北碚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5月2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北碚区看守所。被告人朱虹桦,男,199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重庆市渝北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5月2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北碚区看守所。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以渝碚检刑诉(2016)6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金平、朱虹桦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金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金平、被告人朱虹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15日1时许,被告人谭金平、朱虹桦共谋盗窃后,驾车来到位于重庆市北碚区复兴镇悦复大道武警八支队路口的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横一路延伸段项目工地上,利用扳手和塑料桶管道将被害人卢某放置在该工地上的柴油油罐与二人自带油桶相连,盗走0号柴油共计8桶(净重1400千克)后离开。当日7时许,二人将被盗柴油销赃至彭某某处获赃款人民币4800元后平分耗用。2016年5月23日凌晨,被告人谭金平、朱虹桦再次共谋盗窃后,驾车来到位于重庆市渝北区中央公园附近的鲁能泰山7号项目工地上,盗走该项目部放置在工地上被害人史某的昊猫牌HM-58大功率高压清洗机1台。随后,二人驾车来到重庆市北碚区复兴镇悦复大道景观工程工地二标段,将该工地上被害人肖某某的柴油油罐阀门打开后与二人自带油桶相连,盗走0号柴油共计6桶(净重1013.5千克)后离开。同日3时许,公安民警在悦复大道附近将谭金平、朱虹桦抓获归案,并当场查获被盗0号柴油6桶、昊猫牌HM-58大功率高压清洗机1台、扳手1把等物品。二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民警已将追回的0号柴油1013.5千克、昊猫牌HM-58大功率高压清洗机1台发还给被害单位。经重庆市北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0号柴油1400千克价值人民币8050元;被盗的昊猫牌HM-58大功率高压清洗机价值人民币1290元;被盗的0号柴油1013.5千克价值人民币5827元;上述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5167元。还查明:被告人谭金平、朱虹桦亲属已代二被告人向被害人卢某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3000元,并取得卢某谅解。上述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谭金平、朱虹桦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史军等人的陈述,证人彭某某等人的证言,户口证明、网上租车记录、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重庆市北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碚发改价认[2016]20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称重笔录、侦查实验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金平、朱虹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二被告人依法均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谭金平、朱虹桦共同实施盗窃行为,且在盗窃活动中,互相配合,地位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应对所有的犯罪金额承担责任。被告人谭金平、朱虹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金平、朱虹桦已赔偿被害人卢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均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朱虹桦检举他人犯罪线索,不具体、不明确,经查证不属实。据此,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和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及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谭金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执行期限从2016年5月23日起至2016年11月22日止。)二、被告人朱虹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执行期限从2016年5月23日起至2016年11月22日止。)三、对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以上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邓海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金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