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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30民初54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5

案件名称

岳朝忠与张正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朝忠,张正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30民初5415号原告:岳朝忠。被告:张正兵。原告岳朝忠与被告张正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原告岳朝忠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岳朝忠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朝忠撤诉。案件受理费1040元,减半收取520元,由岳朝忠负担。审判员  苏振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