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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04民初15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才科和唐建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才科,唐建春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04民初1585号原告才科,男,蒙古族,1967年10月25日出生,住西宁市城西区。被告唐建春,男,汉族,1974年7月2日出生,住西宁市海湖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才科与被告唐建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才科以双方进行案外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才科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742元,减半收取371元,由原告才科负担。审判员 喇 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祁慧春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