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刑更45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向桂英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向桂英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刑更4582号罪犯向桂英,女,197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现在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7月5日作出(2001)潭中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向桂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5日作出(2001)湘刑终字第65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13日作出(2004)湘高法刑执字第413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向桂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22日作出(2007)长中刑执字第3753刑事裁定,对罪犯向桂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至2021年8月12日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4日作出(2010)长中刑执字第393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向桂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至2019年9月12日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8日作出(2014)长中刑执字第0191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向桂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至2017年11月12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女子监狱于2016年10月1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向桂英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向桂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现累计考核分104.8分。上述事实,有该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以及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向桂英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向桂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6年11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龙 显 雄审 判 员 旷 学 瑛代理审判员 廖 雯 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俊 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