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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4民初25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23

案件名称

李兵与肖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兵,肖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124民初2539号原告:李兵,男,197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全椒县。被告:肖斌,男,198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住安徽省全椒县。原告李兵与被告肖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肖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支付借款三年利息36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9月21日,被告肖斌因开办电子厂需要资金,从原告处借款10000元,由被告出具借条交原告收执,口头约定月利息2分。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均借故拒付,故原告起诉到院要求处理。肖斌未予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李兵与肖斌系同街道居民,相互认识。2013年9月21日,肖斌因搬迁电子厂需要,从李兵处借款10000元,由肖斌出具借条一张交李兵收存。双方未约定借款月利息,也未约定还款期限。嗣后,李兵即向肖斌催要借款本息,肖斌一直拖欠未付,李兵遂向本院起诉要求处理。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肖斌从李兵处借款,有当事人陈述以及肖斌出具的借条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出借人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偿还借款,故对李兵要求肖斌归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借款时,双方对借款利息没有明确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应视为不支付利息,故对李兵要求肖斌支付借期内利息3600元,本院不予支持,但肖斌长期占用李兵资金,给李兵造成了一定的资金占用损失,肖斌依法应自李兵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利息损失。肖斌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肖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李兵借款10000元,并自2016年10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兵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计70元,由被告肖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吴玉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梅梅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附本院兑现款账户:开户行: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户名:全椒县人民法院账户:20000347390310300000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