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502民初19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天水市鑫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田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水市鑫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田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502民初1954号原告:天水市鑫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连海。委托诉讼代理人:纪红、王朝晖,甘肃天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芳。原告天水市鑫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田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天水市鑫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天水���鑫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何子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崔 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