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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民辖终9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浙江鑫爵工贸有限公司与山西鑫鑫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西鑫鑫门业有限公司,浙江鑫爵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辖终9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鑫鑫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民营区杨家峪乡马村阁外北111号。法定代表人:朱建章。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鑫爵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熟溪街道东南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梅文娟。上诉人山西鑫鑫门业有限公司不服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2016)浙0723民初27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山西鑫鑫门业有限公司上诉称,合同主要履行地应为合同约定的安装地点山西省工商学校,且上诉人有提起反诉的意向,反诉有可能涉及产品质量问题的鉴定,为了便于案件审理,应将案件移送审理。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接收货币一方为浙江鑫爵工贸有限公司,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肖闻审 判 员 朱展望审 判 员 潘 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汤玉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