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81执15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冯海涛与江苏久工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海涛,江苏久工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81执1589号申请执行人:冯海涛,男,1976年8月15日生,住东台市东台镇光辉居委会*组**号。被执行人:江苏久工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东台镇西楼村333省道南侧。法定代表人:王喆,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冯海涛与被执行人江苏久工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东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7月4日作出东劳人仲案字〔2016〕55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给申请人一次性就业补助金22500元。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东台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金融、房产、车辆、工商等相关登记部门,查明被执行人江苏久工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位于东台市西楼村的所有房屋和机器设备均已被本院他案查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尚未有执行到位款项。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被本院他案查封的房产和机器设备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 伟审判员 夏伯远审判员 徐 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扣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