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刑更45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何英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英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刑更4591号罪犯何英,女,198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湖南省安乡县人。现在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1日作出(2013)开刑初字第003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英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被告人何英退赔被害人六十九万元。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2013)长中刑二终字第00463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何英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被告人何英退赔被害人六十九万元。刑期自2013年7月22日起至2020年6月12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女子监狱于2016年10月1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何英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何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现累计考核分96.4分,退赔六十九万,已退赔二十万元,(2013)开刑初字第00383号刑事判决书中第三页中已写明,罚金五万元,已缴纳七千元。上述事实,有该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以及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何英在服刑中,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罚金五万元承诺缴纳三万元,但立案后只缴纳七千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英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9年12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龙 显 雄审 判 员 旷 学 瑛代理审判员 廖 雯 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俊 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