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民申15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赵桂凤与孙继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桂凤,孙继国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民申154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桂凤,女,1951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农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祥,男,1950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农安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孙继国,男,197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农安县。再审申请人赵桂凤因与被申请人孙继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民一终字第3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赵桂凤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原审判决认定的孙继国未迟延交房与事实不符。赵桂凤提供的标有日期的照片能够证明孙继国并未将留在案涉房屋内的物品运走。赵桂凤虽然在与孙继国的通话中表示同意与孙继国共同出租案涉房屋,但赵桂凤的意思仅为在一段时间内共同对外出租,并不意味着孙继国可以不交房,且赵桂凤诉至法院后,孙继国又占用了案涉房屋45天。2.原审判决认定生活间、吊铺系孙继国自行安装与事实不符。赵桂凤一审时提供的证据8(照片)能证明在孙继国承租以前案涉房屋中就存在带有吊铺的生活间。证据9(照片)能证明该生活间被孙继国拆除了。3.原审判决认定案涉房屋与隔壁房屋并无间壁墙与事实不符。在孙继国与赵桂凤的通话中,孙继国明确表示应当由其砌筑间壁墙,否则承担违约责任。既然孙继国承认应由其砌筑间壁墙,原审判决就当认定存有间壁墙。4.原审判决认定赵桂凤不能证明案涉房屋出租时向孙继国提供了暖气罩与事实不符。一审时赵桂凤提供的证据4(照片)证明了孙继国使用案涉房屋时屋内有暖气罩。在赵桂凤将案涉房屋租给孙继国之前,案涉房屋一直在开饭店,从常识出发不可能没有暖气罩,故应当认定赵桂凤提供了暖气罩。5.卷帘门及卷帘窗都应算作装修,不得违约拆除。6.赵桂凤恢复案涉房屋用水、用电及采暖的各项费用共700元应由孙继国承担。案涉房屋在租给孙继国之前,已经对外出租近二十年,期间换了十余个租户,有些租户虽已自己名义办理了用水、用电、采暖卡,但这些卡均应归属赵桂凤。案涉房屋租赁过程中赵桂凤并未到场,前一个承租人交给孙继国的卡、证都应能认定是赵桂凤给孙继国的。(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三)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对赵桂凤提供的照片没有逐一质证。(四)二审庭审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开庭时未宣布当事人权利,未宣布合议庭成员,没有让赵桂凤宣读《民事上诉状》,拒绝赵桂凤就重要证据与孙继国质证。(五)原审判决遗漏诉讼请求。二审判决对赵桂凤要求孙继国赔偿恢复用电分户损失的诉讼请求未予审理。(六)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赵桂凤已提供了充分证据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原审判决未予支持,足以说明该案审理过程中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综上,请求再审本案,支持赵桂凤的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孙继国负担。本院经审查认为,(一)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赵桂凤原审主张孙继国未按照合同约定于2014年12月15迁出案涉房屋,并且提供了多张照片以证明孙继国占用案涉房屋至2015年2月26日。但赵桂凤一审提供的照片记录的仅是案涉房屋上锁、门前有牌匾、屋内有杂物等情形,无法证明案涉房屋被他人占用的事实,也无法证明孙继国存在拒绝交房的情形,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2.赵桂凤自认其一审时提供的证据8(照片)拍摄于2014年12月15日之后,而孙继国是于2009年承租案涉房屋的,故该照片不能证明孙继国承租房屋前案涉房屋内存在设有吊铺的生活间。赵桂凤一审时提供的证据9(照片)能够证明孙继国拆除了生活间门窗,但本案二审判决正是因此而判决孙继国给付赵桂凤违约金10000元,赵桂凤以此为由申请再审没有法律依据。3.在赵桂凤与孙继国的通话中,孙继国承诺在赵桂凤通知其砌筑间壁墙时将墙壁砌好,赵桂凤亦表示同意。现赵桂凤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何时要求孙继国将墙砌好,且孙继国在搬离时已将间壁墙砌好,故赵桂凤就间壁墙向孙继国主张损失并无依据。至于间壁墙是否存在,赵桂凤并未提供任何直接证据,其提出的各项推断指向并不唯一,应当由赵桂凤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4.关于暖气罩、卷帘门、卷帘窗及恢复用水、用电及采暖的费用,赵桂凤均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赵桂凤的该项再审申请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二)赵桂凤现虽主张存在伪造的证据,但并未说明哪些证据是伪造的,故对其该项再审申请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三)原审判决依据的证据均经双方当事人质证,结合一、二审庭审笔录和卷宗,未发现存有未经质证的证据,赵桂凤的该项再审申请理由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四)本案二审采用书面审理的方式进行,询问时办案人已经交待了合议庭成员,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在询问人要求赵桂凤宣读上诉讼状时,赵桂凤表示详见书面上诉状,并增加了一项诉讼请求;对相关证据各方当事人分别提出了质证意见。以上情况均记载在询问笔录中,并有赵桂凤的签字确认,现赵桂凤以此为由申请再审,显然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五)二审判决对于赵桂凤主张的电费卡损失已有论述,认为赵桂凤不能证明出租房屋时向孙继国提供了电卡,对赵桂凤主张的该项损失,不予支持。故二审判决并无遗漏诉讼请求。(六)赵桂凤未提供任何纪检机关、监察部门或检察机关的结论性意见作为证据,仅因部分诉讼请求未获支持就主张审判人员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显然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赵桂凤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桂凤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付 丽代理审判员 米 于代理审判员 赵希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 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