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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82执3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郭占霞申请被执行人天瑞集团铸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天瑞集团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82执376号申请执行人郭某,女,1968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汝阳县。被执行人天瑞集团铸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总经理。案由:劳动争议纠纷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天瑞集团铸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判决书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学彬执行员  常占伟执行员  郭顺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贾俊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