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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02民初40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肖川川与李茜茹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川川,李茜茹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02民初4064号原告(反诉被告)肖川川,男,198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委托代理人李新德、王玮,河南民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李茜茹,女,1987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委托代理人张书功,河南公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肖川川与被告(反诉原告)李茜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川川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李茜茹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川川及反诉原告李茜茹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肖川川撤回起诉。二、准许反诉原告李茜茹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肖川川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930元,由反诉原告李茜茹负担。审 判 长  刘亚楠审 判 员  周 岩人民陪审员  张 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肖 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