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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民初54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曲某与周某、周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某,周某,周某2,周某3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5444号原告:曲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瑞岭,天津安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被告周某1之夫)。被告:周某2。被告:周某3。原告曲某与被告周某1、周某2、周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曲某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曲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于权附: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