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22执9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陈翔与占新立、熊琼玲执行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翔,占新立,熊琼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22执949号申请执行人陈翔,男,1972年12月30日出生,住浦城县。被执行人占新立,男,1972年10月12日出生,住浦城县。被执行人熊琼玲,女,1976年3月16日出生,住浦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翔与被执行人占新立、熊琼玲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詹先分审判员 徐如明审判员 丁昌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晓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