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8刑更550号罪犯张鹏飞,男,199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重庆市涪陵区,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雅安监狱服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1日作出(2012)成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鹏飞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40000元。被告人未上诉。2014年经本院裁定减刑九个月。执行机关雅安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并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雅安监狱认为,罪犯张鹏飞在投入改造以来,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张鹏飞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鹏飞在服刑期间,服从管理,劳动态度端正,完成劳动生产任务,获得监狱劳动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并已缴纳罚金。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考核积分统计台账、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鹏飞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鹏飞减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22年10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程冰梅
审 判 员 刘锡阳
人民陪审员 周跃华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敏 关注公众号“”